2022-10-10 15:21

AI 绘画这么火,那么 AI 作品的版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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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Colorado State Fair)的美术比赛中,艺术家 Jason Allen 凭借其通过 AI 工具创作的作品《空间歌剧院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获得了第一名。这一事件给艺术界带来的冲击,无异于 AlphaGo 第一次击败人类职业围棋选手,原因在于该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了 AI 工具 Midjourney。

Midjourney 是一款文本生成图像程序,可根据用户的指令生成逼真的图像。虽然 Jason Allen 在社交平台进一步解释称,他在创作中也加入了自己的主观判断,并花费了大量时间调试,也使用了 Photoshop 等软件进行后期处理,作品不全是由 AI 创作,但是不能否认,AI 绘画来势汹汹。

(AI 作品《空间歌剧院 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AI 算法的普及(尤其是 Google 开放了 Disco Diffusion 之后),推动了 AI 绘画应用在今年爆发,虽然现阶段 AI 的创作工具属性(基于现有作者作品集的模仿和预测)远大于其自主创作属性,但这并不妨碍 AI 将来会在深度学习后自主创作。目前,对于 AI 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尚属空白,但还是可以通过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进行探究,依次理清以下几个问题:

  • 什么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 AI 作品是不是作品?
  • AI 作品归谁?
  • AI 作品是否会涉及侵权?


一、什么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显然,独创性是保证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独创性包含“独”和“创”两个维度。“独”是独立性的意思,即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作品,不存在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其中包含了(1)作品从无到有的创作,以及(2)在已有作品上的再创作而形成的与原作品存在客观区别的新作品(一般称为“二次创作”)这两种创作行为。“创”是创造性的意思,即作品必须是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体现作者的构思、思想或者感情,并带有创作个性。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独创性标准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由于独创性标准的定义过于概括和抽象,如何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判断。


二、AI 作品是不是作品


目前 AI 在创作过程中作为工具参与的仅仅是“体力劳动”,而非作者给出方案构思的“脑力劳动”,难以跳出作者给出的方案构思而独立创作。因此,AI 在创作过程中仅仅发挥工具作用而未参与创作,仅仅是对工作时间的压缩,并不是独创性的表达。只有在 AI 作品满足独创性的标准之后,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在 Dreamwriter 一案中((2019)粤 0305 民初 14010 号),原告通过自主开发的 AI 机器人 Dreamwriter 生成了财经文章并发布,而被告未经许可发布了同样的财经文章,即构成对原告财经文章著作权的侵权。

法院在认定涉案财经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考察标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1)是否独立创作;(2)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差异;(3)是否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

法院认为:“判断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 Dreamwriter 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财经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三、AI 作品归谁?


既然 AI 作品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能够成为作品,那么 AI 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或者说 AI 能否成为作者?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美国版权局告诉我们什么。

2022 年 2 月 14 日,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Copyright Review Board)再次拒绝了 Ryan Abbott 提交的 AI 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权登记注册复议请求,并重申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法仅仅保护“建立在人类创造力基础”上的“智力劳动的果实”

(AI 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2018 年 11 月 3 日,Stephen Thaler 申请将一个通过在计算机算法自动生成的 AI 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登记注册版权,并表明“AI——创造机器(Creativity Machine)”为作者,Stephen Thaler 为该 AI 的发明者。2019 年 8 月 12 日,美国版权局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缺乏版权声明所必需的人类作者身份(lacks the human authorship necessary to support a copyright claim)。”Stephen Thaler 随即要求版权局重新评估上述决定,并辩称:“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违反《美国宪法》,并且没有得到任何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支持”。2020 年 3 月 1 日,美国版权局又拒绝了该复议请求并认为:其不会放弃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司法判例长期以来对《版权法》的解释——即只有由人类作者创作的作品才符合版权保护的法律和正式要求。之后,版权局审查委员会依然对 Stephen Thaler 的第二次复议申请无动于衷,认为:人类作者身份是美国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因此该作品不能登记注册。

同样的,目前在国内,AI 本身亦不能成为作者。首先来看,作者进行创作以及其作品在之后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作者需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显然将 AI 作为作者并不合适,AI 只是一个被开发的程序,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无法作为侵权主体因其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也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在 Dreamwriter 一案,深圳南山区法院也给出了它的答案,法院认为 AI 作品为法人作品,原告法人为合法著作权人,著作权由其享有。

所以,如果 AI 作品能够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要求,那么将 AI 作品归属于自然人作者,或者是开发 AI 软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四、AI 作品是否会涉及侵权?


在通过 AI 工具创作 AI 作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系列的侵权的风险,主要分为 3 种:

(1)使用者(侵权主体)的侵权。一般而言,AI 服务提供方开发 AI 工具都是需要商业化的,使用其 AI 工具需要遵守《用户协议》或者其他相关的协议,AI 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能否商用目前暂时受制 AI 服务提供方,如果使用者超出协议授权范围或不当使用 AI 工具的,就可能构成侵权。所以在使用 AI 工具之前要了解《用户》或者其他相关的协议。例如,百度开发的文心一格 AI 绘画工具就明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属于百度公司。”

例如,目前最热门的 Midjourney 以及 Stable Diffusion 都开放了商业化套餐,购买商业化套餐的高级用户则有完全的商业使用权。可以参考如下:

Midjourney Terms of Service:
https://midjourney.gitbook.io/docs/terms-of-service?continueFlag=ef7 d16 db9473 cdc8 d5561 a6340 adbe96
Stable Diffusion Dream Studio beta Terms of Service:
https://stability.ai/stablediffusion-terms-of-service?continueFlag=ef7 d16 db9473 cdc8 d5561 a6340 adbe96

(2)AI 服务提供方(侵权主体)的侵权。AI 服务提供方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作品素材库来足够支撑 AI 算法的深度学习,如果在庞大的作品素材库中包含有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来源存在问题),且 AI 服务提供方利用该作品进行创作,就可能构成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所以 AI 服务提供方应确保作品素材库在著作权来源上的合法性。

(3)AI 作品(侵权主体?)的侵权。使用者通过 AI 工具随机生成的 AI 作品,可能与其他作品极为相似。

司法实务中,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需要满足“接触 + 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一是证明侵权人曾经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作品,存在抄袭的客观可能性;二是证明侵权人的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想象去证明 AI 曾经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作品是非常困难的。


五、写在最后


就像“Web3 是趋势,不要抗拒”一样,未来 AI 将会深入各行各业,我们应该积极地去拥抱这些新事物。就 AI 绘画而言,希望大家都能成为 AI 造句小能手,我仿佛看到了小学语文老师欣慰的笑:)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指示,请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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